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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漳州金峰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出炉!看这里

来源:福建日报新媒体 闽南网漳州 2018-07-20 09:33:00

[摘要] 《芝山镇金峰片区(瑞京片区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地拆迁范围:惠民路以东、金峰中路以西、胜利西路以南、瑞京路以北地块(具体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芝山镇金峰片区(瑞京片区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地拆迁范围:惠民路以东、金峰中路以西、胜利西路以南、瑞京路以北地块(具体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

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

安置地点:就近安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住宅、店面及经营性用房

⑴住宅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店面及经营性用房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住宅。

⑵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

2、因城市规划调整,征收厂房、仓库等用房,以及产权属国有单位的办公用房、店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3、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住宅的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

按附表一所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

⑴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不补交差价。必须以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

⑵安置房选房后,每个产权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剩余面积按本方案住宅的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⑶对符合“双困户”条件的被征收人在安置时,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弱势群体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漳政综〔2011〕63号)附件5《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双困户”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双困户”安置实行产权调换时,安置面积保障的办法:其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含3人),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45平方米;其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含4人),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60平方米。上述规定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时安置房源市场价结算。“双困户”对象的认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双困户”所在地村(居)委会、镇街、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住宅的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

⑴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和6个月临时安置费;

⑵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3元/㎡·次给予一次奖励,临时安置费按7元/㎡·月给予6个月奖励;

⑶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

⑴征收过渡期限: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征收的,过渡期限自征收之日起开始计算。安置房为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

⑵搬迁过渡方式:自行过渡,按附表二所列标准每一年发给临时安置费。

①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临时安置费按7元/㎡·月给予奖励(安置该奖励不变);

常住户在搬迁范围内的,年龄满70周岁以上(194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的老人每人一次性给予8000元的临时安置费奖励;属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的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增加2000元的临时安置费奖励;

②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⑶搬迁费: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3元/㎡·次给予两次奖励。

⑷临时安置费时间计算: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算起,至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属征收部门的责任,造成安置,若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从之月起,征收部门应每月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费(即临时安置费为8×2=16元/㎡·月)。征收部门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天内,被征收人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发给3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从发出选房通知第二个月起,征收部门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三)住宅的奖励办法

住宅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800元/㎡给予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天内搬迁腾房,按800元/㎡再给予奖励。

店面的补偿安置办法

店面分外街店面和内街店面,沿市政道路两侧店面为外街店面,其余为内街店面。

1、被搬迁店面的货币补偿标准为:外街店面22000元/㎡,内街店面12000元/㎡。

2、被搬迁店面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按店面的有效建筑面积:外街店面以1:1.5的标准、内街店面以1:1.2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住宅,不补交差价。必须以接近产权调换面积原则来选择安置房。被征收店面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部分按本方案店面的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三)经营性用房补偿安置办法

1、被征收经营性用房的货币补偿标准为:按经营性用房实际用于经营的有效建筑面积,①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其中一证的,参照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含奖励),每平方米增加1000元;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参照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含奖励),每平方米增加2000元。

3、被征收经营性用房选择产权调换住宅:①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其中一证的,按经营性用房实际用于经营的有效建筑面积,以1:1.05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住宅,不补交差价;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按经营性用房实际用于经营的有效建筑面积,以1:1.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住宅,不补交差价。

必须以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被征收经营性用房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部分按本方案经营性用房的货币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四)店面及经营性用房搬迁补助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表二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6元/㎡给予一次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住宅的,按置换后的住宅面积参照本方案住宅搬迁过渡补助办法执行,不再发放停业损失补助。

(五)店面、经营性用房的停业损失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店面的有效建筑面积,按5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助;根据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实际用于经营的有效建筑面积,按25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助。

(六)店面的奖励办法

店面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店面有效建筑面积,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3000元/㎡给予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天内搬迁腾房,按3000元/㎡再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应在自公告之日起二十天内主动提供给征收部门以下资料:

1、经核对后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土地证房产证

4、城管部门罚款凭证;

5、营业场所工商、税务等有关登记手续;

6、与征收补偿有关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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